2016年4月21日,歐(ou)盟向WTO提交(jiao)G/TBT/N/EU/372號通報(bao),擬增加REACH法規(gui)附件(jian)XVII對雙酚A(BPA)的限制條款,規定(ding)熱(re)敏紙中(zhong)的(de)雙(shuang)酚A含量不得大于或等于0.02%。
2016年5月4日,歐盟向WTO提交G/TBT/N/EU/375號通(tong)報,擬增加REACH法規(gui)附(fu)件XVII對(dui)十溴(xiu)二苯醚(decaBDE)的限制條款,規(gui)定作為物質(zhi)本身不(bu)得生(sheng)產或(huo)投放市場,作為另一種(zhong)物質(zhi)的組分以及混合物或(huo)物品中的含(han)量不(bu)得大于(yu)(yu)或(huo)等于(yu)(yu)0.1% 。
這兩條擬限制條款(kuan)預計2016年(nian)下(xia)半年(nian)通過,并在歐盟官(guan)方公報發布后第20天生效。
核(he)心(xin)內(nei)容
綜合各方面的意見,歐盟委(wei)員會提議對(dui)REACH法(fa)規附(fu)件XVII作以下(xia)修訂:
物質名稱 |
限制條款 |
雙酚A CAS號:80-05-7 EC號:201-245-8 |
該修訂案生效36個月后,雙酚A含量等于或超過0.02%的熱敏紙不得投放市場。 |
十溴二苯醚 decaBDE CAS 號:1163-19-5 EC號:14-604-9 |
1. 該修訂案生效18個月后,作為物質不得生產或投放市場。 2. 該修訂案生效18個月后,質量分數如果大于或等于0.1%,在以下情況則不得生產或投放市場: (a)作為另一種物質的組分; (b)混合物; (c)物品或物品的任何部件。 3. 第1、2段的限制條款不適用于以下用途的物質、其他物質的組成部分和混合物: (a)該修訂案生效后10年之前,用于生產飛機; (b)用于生產以下產品的零部件: (i)該修訂案生效后10年之前生產的飛機; (ii)該修訂案生效后18個月之前生產的符合指令2007/46/EC范圍內的機動車、符合法規(EU) No 167/2013范圍內的農用和林用車輛,以及符合指令2006/42/EC范圍內的機械設備。 4. 第2段(c)項不適用于以下情況: (a)該修訂案生效后18個月之前投放市場的物品; (b)根據3(a)項生產的飛機; (c)根據3(b)項生產的飛機、機動車及機械設備的零部件; (d)符合指令2011/65/EU范圍內的電子電器產品。 5. 該(gai)條款所述“飛機”指: (a)根據法規(EU) No 216/2008生產的、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(ICAO)締約國條例批準設計的或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締約國根據《國際民用航空公約》附件8頒發適航證書的民用飛機; (b)軍用飛機。 |
相關(guan)管控
雙酚A:詳見C&R-NL-HS-16013 全球雙酚A管(guan)控要求//www.cti-cert.com/queryNewsDetail.do?id=600&news_type=8
十溴二苯醚:2011/65/EU指令(ling)、REACH法(fa)規高關(guan)注物質(zhi)列表(biao)(SVHC)等。
針對雙酚A、十溴二(er)苯醚(mi)已(yi)有(you)其他法規(gui)管(guan)控(kong)(kong),一旦該限制(zhi)條款通(tong)過,意味著相關企業需加強(qiang)管(guan)控(kong)(kong),降低產品出口風險。